历经一年时间,“好声音”版权纠纷终于步入尾声。5月24日,“好声音”商标侵权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拿下“好声音”的中国版权方唐德影视,认为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灿星”)和世纪丽亮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5.1亿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夏志泽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过往判决而言,如果法院判赔这么多,肯定是需要相当大的勇气。“如果判决支持唐德影视的赔偿要求,这将是商标侵权案在赔偿方面的重大突破”。
“好声音”系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2012年,国内版权代理公司IPCN从Talpa获得了《The Voice of……》的独家发行权,并将制作权授予灿星。据了解,截至2016年,《中国好声音》仍是灿星每年最大的综艺项目。
随着节目走红,版权费用也水涨船高。“按照国际惯例,节目模式费用通常占节目整体制作成本的5%左右。所以,第一季费用并不高,但是第二年公司续约时,Talpa就提出提高价钱。” 灿星宣传总监陆伟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经过艰难的谈判,灿星同意将版权费用涨到一年1000万美元,这一价格同比增长了近3000%。“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Talpa一直不遗余力的寻找高价买主。”
直到2016年1月份,唐德影视发布公告,宣布与Talpa 签订了《<……好声音> 模式交易及合资公司交易——意向书》,成为点燃这场“版权大战”的导火索。
不过,灿星方面并没有放弃,灿星版《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中国新歌声》)的宣传、推广和制作一直没有停止。
2016年6月份,唐德影视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对灿星和世纪丽亮公司进行起诉,同时提交1.3亿元担保金,申请诉讼保全。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经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禁止灿星和浙江卫视制作和播出《中国好声音》。随后,灿星将节目改名为《中国新歌声》。
日前,该案件正式开庭。
庭审前,浙江广电突然起诉唐德影视称“中国好声音”归属浙江卫视,认为“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创造的,并由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登记备案,由此该节目名称只能由浙江卫视使用。
在庭审时,关于“中国好声音”的权利,亦成为焦点。被告灿星公司支持了浙江广电关于好声音归属的说法。但唐德影视则认为,“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对Talpa公司授权的一档电视节目的呼叫,是对英文名称“The Voice of China”的直接翻译,是整个节目不可分的元素。节目中时常会出现的持有话筒的V字手势,也是Talpa公司已注册的商标,也须以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除版权归属问题外,唐德影视还提出索赔5.1亿元的要求。唐德影视认为,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因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根据相关报道,灿星公司从《中国新歌声》中获得广告总收入已超过20亿元。
唐德影视在庭审时请求法庭,根据唐德获得“中国好声音”节目独家授权的许可费6000万美元的1倍-3倍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据此,唐德影视提出,5亿元的经济损失和1000万元的诉讼支出。